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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首例环保社团组织公益诉讼案详情披露

发布日期:2014-09-22        信息来源:中华环保联合会       作者:佚名     编辑:sptwl-fuyl

  11月1日,在江苏省高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,2009年7月6日无锡中院受理的国内首例环保社团组织为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,首次被详细披露。该案共同原告系居民代表朱正茂、中华环保联合会,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作为被告。
    据了解,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申请法院调解。双方当事人自愿提达成协议,内容包括被告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补办立项审批、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。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,必须做到无尘化作业,不得向周边河流、水域排放影响水体质量的污染物,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。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每30天向本院书面报告本调解协议上述两条协议的履行情况,并附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报
告。
    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,由于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未能补办港口铁矿石(粉)装卸作业的立项审批、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,已决定停止承接该项业务。截止到2009年12月22日,港口作业区场地原有堆放的铁矿(粉)五十余万吨,已基本清理结束。至此,该案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。(文/周赢  来源:《中华环境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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